中新經緯4月16日電 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4月1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自然資源部原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鐘自然受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對被告人鐘自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鐘自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鐘自然利用擔任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原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原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6萬余元。2019年,鐘自然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將機密級文件交予不應知悉者閱看和保管,情節嚴重。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鐘自然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均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1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中國地質調查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鐘自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4年6月2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自然資源部原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鐘自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鐘自然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2024年7月9日,最高檢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對鐘自然作出逮捕決定。
2024年10月25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鐘自然利用擔任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原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原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鐘自然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中新經緯APP)
【編輯: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