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6月5日電 6月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
一、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評價效能
在原有法院判決案例和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基礎上,增加審計報告或審計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作為依據,重點就商業賄賂、違規競標等行為造成的醫藥價格虛高開展評價處置。強化與法院、稅務、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的貫通協作,建立穩定的信息交換機制,及時獲取相關案源信息,提升評價工作的時效性。
二、堅持從嚴標準,筑牢合規底線
簡化失信等級,將失信評價中“一般”“中等”“嚴重”和“特別嚴重”四檔,簡化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收緊評價標準,對于商業賄賂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20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50萬—200萬調整為50萬—100萬。對于涉稅違法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萬元以上調整為25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萬—1000萬調整為50萬—250萬,“失信”由原先的10萬—100萬調整為5萬—50萬。對失信行為涉及向醫療保障部門(含醫藥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行賄及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或在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按最高失信等級頂格評定。
三、提高失信成本,強化處置力度
采取梯次式處置措施,按失信等級不同,對配送企業分別暫停其在評價省份的配送資格1年、3年、5年。在全國范圍內累計“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級為“嚴重失信”。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同時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涉案產品申請調整信用評價或重新申報掛網時,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價格虛高空間,對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進一步追加10%。對于同廠家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在涉案產品確定合理價格空間后,需同步按差比價規則進行調整。
四、正向激勵引導,推動企業主動糾正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引導企業在預評價告知時主動糾正失信違約行為,及時采取降價剔除虛高空間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贈作為糾正方式。加強失信責任穿透,評價處置應穿透至上市許可持有人。堅持寬嚴相濟、寓防于評,對于有效指證生產企業及涉案產品的配送企業和及時糾正失信行為的生產企業,在信用評價后視情節減免處置措施。及時提醒企業主動約束自身行為,規避失信風險。
五、嚴格規范操作,提升工作質量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依據有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比照操作規范和裁量基準嚴格開展評價處置并標識評價結果,警示采購風險。定期將失信產品采購金額靠前的公立醫療機構名單函告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在后續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抗拒監管、違規競標、違反承諾等失信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過程中,應充分收集證據并告知當事企業,保障醫藥企業合法權益,確保過程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并及時將認定結果函告省級集采機構。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在接到案源信息6個月內完成評價處置,評價結果自完成評價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
《通知》強調,各地在報送2025年第三季度評價結果時,按照本通知執行。
國家醫保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題一:為什么要修訂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答:2020年8月,國家醫保局印發《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各省以醫藥集中采購機構為主體,全面建立并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根據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認定的藥品帶金銷售和圍標串標等案件事實,開展信用評級、分級處置、信用修復等工作,促使企業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經營活動。截至2024年底,評定失信企業735家,其中“特別嚴重”失信企業7家、“嚴重”失信企業40家、“中等”失信企業76家、“一般”失信企業612家。一些失信企業在信用評價制度下,根據失信程度不同受到相應程度的失信處置,很多企業通過合理降低虛高價格等措施進行了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這一制度的實施,對于遏制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帶金銷售等行為,在營造公平規范、風清氣正的醫藥采購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隨著信用評價實踐的不斷發展,失信行為的來源拓展,有關各方對增強制度的精準度、約束性和執行力的需求越來越高,為引導企業誠信合規經營,進一步促進醫藥集中采購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必要對這一制度進行優化和完善。
問題二:本次修訂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此次修訂在堅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礎上,主要是對于評價的檔次、依據等做了調整:一是在原有法院判決案例和相關執法行政部門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審計報告、審計信息、審計移送處理書等案源信息。二是將“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檔失信等級調整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并相應從嚴調整了評價標準。三是精準加大懲戒力度。對失信行為涉及向醫療保障部門(含醫藥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行賄的,或在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企業,一律按“特別嚴重”頂格處置。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在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的同時,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加大向生產企業穿透力度,評價處置原則上穿透至上市許可持有人。四是完善相關程序。進一步完善失信行為的糾正措施,鼓勵企業通過降價糾正,不再保留慈善公益捐贈的方式。
問題三:本次修訂會對企業帶來哪些影響?
答:本次制度的修訂是為了更好地破除商業賄賂、帶金銷售等不正當交易行為,敦促醫藥企業誠信參與市場經營,優化資源配置,對凈化行業生態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為了更加嚴格約束不誠信經營的企業,從嚴從緊處置,提高醫藥企業的失信成本,引導醫藥企業改進質量、提高療效,合規銷售、更多通過集采、國談等方式進入市場,減少對“高定價、高返點、輕質量”的路徑依賴,光明正大地掙錢。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寓防于評,我們修訂制度的原則是寬嚴相濟,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對企業進行懲戒,我們在制度中設計了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措施,就是給企業提供了改正錯誤的機會,讓更多的醫藥企業誠信經營。同時,也讓合法合規經營的企業堅定發展信心,感受公平正義環境,共同走出通過不當經銷等手段“內卷”的發展模式,凈化醫藥集中采購市場環境。
問題四:新舊《裁量基準》如何銜接?
答:各地在報送2025年第三季度評價結果時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5版)》開展信用評價,在此之前的仍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開展信用評價。
問題五:關于信用評價制度,下一步還將推進哪些工作?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已將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納入新時期我國深化醫療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務。下一步,按照國家醫保局的統一部署,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將認真抓好制度落實:一是強化各省主體責任,指導各省級醫保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加強協作、共同發力,提升工作質量,精準執行修訂后的評價處置要求,依法依規用好信用評價制度,用新的思維擔負起醫藥產品價格管理職責;二是加大穿透力度,督促各省級醫藥集中采購機構充分用好案源信息,加大工作力度,加強與法院、審計等部門的聯動,信用評價強化向生產企業追溯、向上市生產許可持有人追溯,引導醫藥企業合理制定藥品耗材價格;三是引導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通過積極引導,為企業暢通政策咨詢、申訴、糾正失信行為的渠道,讓企業主動認識到價格失信行為的危害,穿透通過注冊“馬甲”企業、代理企業進行違法違規操作的“防火墻”,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醫藥集中采購市場。
問題六:本次修訂標準更嚴、處置措施更嚴,企業如果被評為“特別嚴重失信”有無機會改正?
答:本次制度的修訂,標準更嚴、措施更嚴,企業一旦被評為“特別嚴重失信”后處置力度也更大。例如,對圍標串標等主觀惡意強、社會影響大的行為,發揮更多阻遏作用。但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始終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并不是要一棒子把失信企業打死,而是要引導正處于不當路徑依賴中的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將藥品耗材價格主動降至合理水平,開正門,走正道。我們為醫藥企業制定了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措施,如終止失信行為、依法處置涉案員工和代理企業、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剔除價格虛高空間、退回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證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主體等。在正式評價處置前20個工作日,醫藥集中采購機構書面預通知相關醫藥企業,告知信用評價的結果和依據,便于企業核對更正信息、提出申辯意見、采取糾正措施。同時我們已經明確,醫藥企業在預評價通知時,立即采取措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并消除不良影響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可不予正式評價。正式評價后,企業依然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總之,我們在各階段都為醫藥企業提供了糾正失信行為的措施,失信企業有充分的機會進行改正。(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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