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9月12日電 “網信中國”微信號12日消息,為指導規范大型網絡平臺設立、運行個人信息保護監督委員會,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保護個人信息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大型網絡平臺設立個人信息保護監督委員會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以下稱為大型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設立、運行個人信息保護監督委員會,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個人信息保護監督委員會,是指由大型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成立的,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對大型網絡平臺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的獨立機構。所稱個人信息保護監督委員會外部成員(以下稱為外部成員),是指具備個人信息保護專業知識和技能,不在受聘大型網絡平臺擔任除監督委員會成員外的其他職務的人員。
《規定》提出,個人信息保護監督委員會(以下稱為監督委員會)成員人數應與大型網絡平臺業務規模、用戶數量等相匹配,一般不得少于7人,外部成員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大型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結合專兼職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長、工作量等情況給予外部成員與其承擔職責相適應的報酬。除上述報酬外,外部成員不得從大型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人員取得其他利益。
《規定》明確,監督委員會重點對大型網絡平臺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建設情況;
(二)平臺或產品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制修訂情況;
(三)敏感個人信息保護情況;
(四)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開展情況;
(五)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開展情況;
(六)落實監管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情況;
(七)個人信息安全事件處理情況;
(八)個人行使個人信息權益保障情況;
(九)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合規情況;
(十)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履行及報告發布情況;
(十一)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
(十二)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等情況;
(十三)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事項。
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與大型網絡平臺用戶常態化溝通機制,聽取用戶意見建議,回應用戶關切。
此外,《規定》提到,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干預大型網絡平臺正常運營,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中新經緯APP)
【編輯:郭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