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經緯9月29日電 因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進展情況,天邦食品及相關人員被寧波證監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并收到深交所監管函。
天邦食品29日盤后公告,公司及相關人員于近日收到寧波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31號)(以下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2024年6月18日,天邦食品披露安徽國元天邦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因股權回購糾紛起訴天邦食品、漢世偉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請求支付股權回購款的重大訴訟事項。2025年1月13日,天邦食品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股權回購糾紛訴訟事項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下稱“一審判決”),但公司未及時披露。
寧波證監局指出,天邦食品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進展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張邦輝、董事會秘書兼副總裁章湘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和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違規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天邦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張邦輝、章湘云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的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29日,深交所網站發布《關于對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邦輝、章湘云的監管函》(下稱《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對于上述一審判決,天邦食品遲至2025年4月30日才在《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2024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
深交所支持,天邦食品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該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一款、第7.4.4條的規定。
天邦食品董事長兼總經理張邦輝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一款、第4.3.1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天邦食品董事會秘書章湘云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一款、第4.3.1條第一款、第4.4.2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天邦食品于1996年在浙江省余姚市創立,2007年在深交所掛牌上市,是國家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據天邦食品2025年8月份商品豬銷售情況簡報,2025年1-8月,公司銷售商品豬402.46萬頭(其中仔豬銷售135.78萬頭),銷售收入54.50億元,銷售均價16.05元/公斤(商品肥豬均價為14.61元/公斤),同比變動分別為-1.00%、-4.76%、-8.95%。
二級市場上,天邦食品29日收跌1.01%報2.93元/股。(中新經緯APP)
【編輯:王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