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30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號30日消息,日前,原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吳興利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依法向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興利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吳興利利用擔任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工程師、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8月2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日前,經山西省委批準,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原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吳興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興利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和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住房;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務調整方面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設備采購、款項結算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吳興利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山西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吳興利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2025年9月17日,高檢網通報,原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吳興利涉嫌受賄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審查起訴。日前,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吳興利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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