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6月11日電 (李自曼)近日,小米汽車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的答網友問中提到,近期,有用戶拿著寫有“機動車損失保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障”的“商業電子單”去找保險公司申請車險理賠被拒,因為該產品是由某汽車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保障產品,不是由保險公司承保的正規商業險。
該類服務保障產品一般被稱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下稱車輛統籌)。車主購買車輛統籌服務有何風險?又該如何識別?
根據社交平臺上車主發布的單據,這類統籌服務會提供“汽車保障商業單”或者“汽車服務商業單”內容涵蓋“機動車損失保障(服務)”“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障(服務)”“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障(司機)(乘客)”“醫保外用藥”“外部電網故障損失服務”。
這些保障與商業車險,從表面上看只是“保障”與“保險”字眼的差別,但合同上寫的是“服務合同”,而保險保單則有“保險單”字樣。
小米汽車在答網友問中提到,這類假車險主要表現為:高仿車險、低價誘導,實際上是由非保險機構提供的風險分擔服務;所簽署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不受保險法的保護和約束,且條款設置苛刻,理賠流程繁瑣,拒賠風險高。這些機構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具備經營保險業務的資質,無資金儲備要求,償付能力無有效監管。一旦出現大規模賠付,這些機構可能會隨時跑路。
北京聯合大學金融學院教師楊澤云告訴中新經緯,車輛統籌是指通過向車主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形成統籌資金來為參與統籌的大型貨車提供保障,屬于運輸行業內部的行業互助。
公開資料顯示,2012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指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楊澤云指出,早期,車輛統籌是一種非經營性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行業內互助性質的行政措施。后期部分地區的車輛統籌演變成了商業行為,從最初的行業內部互助轉變為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甚至一些交通安全統籌的各種活動以保險的名義、形式等開展,誤導消費者;而安全統籌也轉變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
2024年12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出《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等的風險提示》。其中指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不是保險業務,相關權益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得到保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可能面臨無法獲得或無法足額獲得賠償的風險。
據中新經緯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安徽、海南、陜西、內蒙古、河北、廣西、貴州等多地保險行業協會均發布了關于“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
在此背景下,這類公司仍然存續千余家。10日,中新經緯查閱天眼查App發現,目前公司名稱中帶有“安全統籌”且存續/在業的公司共有1390家。其中,部分公司名中帶有“安全統籌”字樣的公司,主要經營的業務為車輛風險保障業務,有公司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中介紹稱與保險中介公司進行合作,提供理賠保障服務。
楊澤云表示,早期由于當時的機動車輛保險發展較為滯后,交通安全統籌在一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發地區,對于保障汽車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教育等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因此,部分省市還成立了省級交通安全統籌中心,并制定了相應的章程和管理辦法。
楊澤云分析稱,近年來,由于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的監管和限制,部分營運車輛的風險較大,保費與其風險不對稱。一些營運車輛的車主為了降低自身風險,甚至因為交通安全統籌的費用低于機動車輛保險的保費,而選擇通過參與交通安全統籌的方式轉移相關風險。
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秘書長宋占軍在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表示,新能源車主參加車輛統籌,主要原因還是對車輛統籌的風險及其與保險的差異不了解,解決這一問題還是需要從社會層面廣泛宣傳。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對中新經緯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業務由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違反法律規定,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孟博建議廣大消費者提升甄別能力,購買保險產品時認清保險機構資質,通過持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保險機構或在有效執業登記的銷售人員處辦理保險業務,謹防被騙。如果不慎上當受騙,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維權,涉嫌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在楊澤云看來,相對于保險合同而言,購買車輛統籌服務的消費者所獲得的保障沒有保險高、交通安全統籌活動涉及的糾紛眾多,不建議消費者參與車輛安全統籌。
車主如何查驗所簽合同是否為保險合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提示,廣大車主可通過“金事通”APP查詢名下合法有效的車險保單信息,核驗是否由具備合法資質的保險公司承保,也可向保險公司官方客戶服務熱線進行咨詢確認,以保障自身合法保險權益。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提示,對發現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有參與“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情況的,可通過撥打各地12378熱線等方式向金融監管部門反映。各保險公司如發現有外部企業或人員利用保險公司名義開展“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要及時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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