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近40家A股公司被立案,監管重拳揮向了誰?
近40家上市公司、20余名責任人批量被查,今年上半年,資本市場監管繼續“嚴”字當頭。
監管重拳落在了誰身上?Wind統計顯示,前6個月,陽煤化工(600691.SH)、清水源(300437.SZ)等多家A股公司,以及華揚聯眾(603825.SH)實際控制人蘇同、*ST天喻(300205.SZ)實控人之一閆春雨等多名責任人,遭證監會立案調查。立案主因是信披違規,同時涉及年報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期限披露定期報告等。
這些被立案的公司里,逾10家是ST公司,涉及*ST東通(300379.SZ)、ST英飛拓(002528.SZ)等。同時,部分公司遭遇兩次立案,5月初,恒立退(000622.SZ)因未按規定期限披露定期報告被查,時隔不到一個月,該公司又被指年報等信披文件財務數據涉嫌虛假披露。
一些公司即便已退市,也難逃監管處罰。去年8月終止上市的*ST洪濤,年內就因信披違規被立案。此外,從基本面來看,年內被立案的公司,多家連年虧損、訴訟纏身。
“對于被頻繁立案的公司,應關注在其最近一次立案中,是否存在新增違法事實。同時,隨著退市力度不斷加大,退市后被立案調查的公司不在少數,并由此引發投資者索賠。”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告訴第一財經。
公司及實控人、高管雙雙被立案情況突出
從被立案原因來看,信披違規是“重災區”。第一財經初步統計發現,上述年內被立案公司中,超八成都存在這一情況。
僅從近期來看,6月下旬至今被立案的公司中,嘉澳環保(603822.SH)、錦盛新材(300849.SZ)均涉嫌信披違法違規。
其余立案公司中,*ST東通、恒立退涉嫌定期報告等財務數據虛假記載;ST新潮(600777.SH)、*ST金泰(300225.SZ)未在規定期限披露定期報告;洪田股份(603800.SH)涉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部分公司在披露立案消息時,同步披露了前次被罰情況。
嘉澳環保6月下旬稱,公司因信披違規被證監會立案,同時提到,前期,浙江證監局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出具警示函,指出其子公司存在在建工程未按規定轉固定資產的情況,導致公司相關年度報告披露不準確。
與之類似,多家公司在被立案之際,吃了地方證監局罰單。
思科瑞年初被立案,事發信披違規。當月,公司被四川證監局責令改正,3名相關責任人被出具警示函,事由是公司2022年年報多計營收996.04萬元、多計利潤總額753.33萬元。
從立案主體來看,年內,上市公司及實控人、高管雙雙被立案的情況較為突出。
存在上述情形的有,ST爾雅(600107.SH)及實控人兼董事長鄭繼平、ST天圣(002872.SZ)及實控人劉群、華揚聯眾及實控人蘇同。
年初,華揚聯眾披露,因涉嫌信披違法違規,證監會對公司及蘇同立案。早在2022年年底,蘇同及公司副總經理楊寧因涉嫌操縱市場被立案,一年后兩人共計被罰款900萬元,并分別被禁入證券市場10年。
還有部分公司近年多次被立案。
嘉澳環保在近期被立案之前,2020年底就曾因信披違規被查,后被查明多份財報存在虛假記載,包括在2019年年報中虛增營收1.79億元、虛減凈利潤超百萬元。最終,該公司及3名高管被合計罰款300萬元。
*ST京藍也多次被查。該公司5月底因信披違規被立案,2023年11月,公司就曾因同一原因遭遇監管處罰。彼時,證監會調查認定,該公司2021年、2022年年報未按規定披露商譽減值信息等。
部分年內被立案的A股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資料來源:Wind)
多家被立案公司連年虧損
從基本面來看,多家年內被立案的公司存在連年虧損、訴訟纏身等情況。
嘉澳環保近三年持續虧損。2022年至2024年,公司扣非凈利潤分別虧損4795.14萬元、1399.72萬元和3.68億元,累計虧損超4億元。公司資產負債率也逐年走高,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資產負債率超過80%。
華揚聯眾亦虧損累累。年報顯示,2022年至2024年,該公司扣非凈利潤分別虧損6.27億、6.47億和5.28億元,累計虧損超18億元。
美晨科技訴訟纏身。公司6月下旬披露,除已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訴訟、仲裁事項6項,涉案金額約993.69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9.72%。
許峰提示稱,對于多次遭立案的公司,若這類公司存在新增違法事實,一定程度也體現出監管從嚴的態勢。
對于已退市或存在退市風險的公司,許峰表示,現階段,退市后被立案調查并處罰的公司不在少數,同時,不少公司被立案或處罰,由此引發投資者索賠。
“當前,退市力度不斷加大,投資者應高度關注有退市風險的股票,若參與該類型股票的交易,應充分考慮后果,評估風險承受能力。”他說。
對于投資者索賠,許峰說,相關工作正持續推進,但實踐上也存在一些難點。
“例如,部分投資者索賠案件勝訴后,因為被告陷入經營困境,執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尤其針對退市公司的索賠,經常面臨這一問題。”他說。
對此,他建議,監管應進一步加強對退市公司的管理,以督促退市公司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
“退市公司依然是公眾公司,影響到大量投資者的利益,對于這些公司退市后的違法行為,應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許峰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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