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傷情加重?法院明確:符合條件可另行索賠
12月2日是第十四個“全國交通安全日”,當天,北京西城法院召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
會上有記者提問,交通事故發生后,傷者自覺傷勢輕微與對方簽訂賠償協議,如果之后傷情加重甚至構成傷殘,還可以再次向對方索要賠償嗎?
對此,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王志偉表示,能否再次主張權利,關鍵在于審查之前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否確實了結雙方基于該次事故產生的全部糾紛,以及協議內容是否顯失公平。如果協議明確約定“一次性了結,雙方再無糾紛”,且賠償金額是在傷情初步診斷下、雙方自愿協商的結果,那么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后續出現了傷情加重甚至構成傷殘等級的新情況,在簽訂協議時很難預見,且屬于該次事故直接導致的,仍然按原協議履行將導致權利義務明顯失衡、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公平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傷者可就其就新產生的、超出原協議預期的損失部分,如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另行主張權利。(記者 劉世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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