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5月23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23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結合中國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最新要求,起草了《關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到,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
具體來看,《通知》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相關資金均可使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匯出入。以人民幣調回的,還可使用境內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參與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
二是企業募集資金境內使用和外匯風險管理更為靈活便利。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可自主結匯使用。上市主體可自主選擇外匯風險管理途徑,通過銀行或券商辦理即期結售匯及套期保值交易。
三是簡化管理程序,放寬登記時限要求。除上市企業回購、境內股東增持外,將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相關登記的辦理方式,由在外匯局辦理調整為銀行直接辦理。將發行上市、增發登記時限由15個工作日延長為30個工作日。將減持登記時限由擬減持前20個工作日調整為減持后30個工作日。放寬企業信息變更、部分股權結構變化等登記時限要求。
四是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資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達成時,應及時匯回境內。明確境外發行可轉債和將可轉債轉為股票相關管理要求。此外,考慮到企業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訴求,明確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發改、商務等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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