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5月23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為規范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推動同類業務實施統一監管標準,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對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系統規范,全面覆蓋產品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督促機構嚴格履行信義義務,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辦法》指出,公募產品信息應當至少通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息披露平臺進行披露,還可以通過與投資者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私募產品信息應當通過與投資者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不同渠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投資者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內容應當采用簡明、易懂的中文文本進行表述。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應當保證不同文本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辦法》強調,資產管理產品可以不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產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當說明業績比較基準的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重點反映業績比較基準與投資策略、底層資產和相關金融市場表現的關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產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產品收益的承諾”。產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當在產品存續期間按照規定披露產品過往業績,產品成立不足一個月的除外。產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當自產品募集期開始披露,且在產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同一產品同類份額的業績比較基準在不同渠道的披露應當保持一致。
《辦法》顯示,公募產品應當于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披露產品的季度報告,每年8月31日前披露產品的半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產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私募產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和合同約定,按時披露季度或半年、年度報告。
召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人會議或受益人大會(如有)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合同約定,提前向投資者披露會議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辦法》提到,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和合同約定,在產品終止后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到期公告(或報告)或清算報告。到期公告(或報告)或清算報告應當至少包括產品的存續期限、終止日期、收費情況、收益分配情況等信息。
如預期無法在規定的清算期內完成清算,管理人應當在原定清算期結束前向投資者進行披露。
《辦法》指出,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設計復雜、風險較高的資產管理產品以顯著、清晰的方式揭示產品投資運作及交易等環節的相關風險。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媒體或市場上流傳的有關資產管理產品的重大誤導性信息或重大輿情進行主動澄清和回應。
鼓勵信息披露義務人充分考慮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和行為習慣,補充差異化、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措施,提升老年人獲取披露信息的服務體驗。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資產管理機構履行信義義務的必然要求。當前,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均無專門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現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標準不完全一致等問題,亟需構建適合三類資產管理產品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統一監管規則,強化信息披露行為監管。
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答:《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依據、適用范圍、信息披露原則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一般規定,明確信息披露渠道、責任、方式、禁止行為和文本要求。第三章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要求,分為產品募集信息披露、產品定期信息披露、產品臨時信息披露和產品終止信息披露四節,全面規范資產管理產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對于產品說明書或合同、業績比較基準、發行公告(或報告)、定期報告、定期凈值披露、過往業績、事前和事后臨時披露事項、到期清算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明確披露內容、披露時間等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內部管理,明確了信息披露內部管理要求,強化主動披露要求,明確了托管機構職責、銷售機構職責和文件保存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明確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信息披露平臺的職責及違規處罰要求。第六章附則,明確了用語含義、解釋權和實施安排。
三、《辦法》如何規范產品全過程信息披露管理?
答:《辦法》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生命周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范,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范產品說明書、合同、風險揭示文件、托管協議、發行公告(或報告)等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范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全面披露過往業績,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厘得清”。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四、《辦法》如何處理統一監管標準和產品間客觀差異的關系?
答:《辦法》立足“同一業務、同一標準”,統一明確三類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同時,充分尊重三類產品市場定位、客群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一方面,區分公募和私募產品要求?紤]到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眾,投資者門檻、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整體相對較低,對其信息披露總體要求更嚴,披露內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對私募產品則參考同業監管實踐,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約定。另一方面,持續完善后續自律要求。《辦法》明確,在遵循信息披露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關行業協會和產品登記機構應當結合三類產品各自特點作出細化規定,形成“1+3”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五、《辦法》的實施安排是怎樣的?
答:《辦法》擬將實施時間設定為正式發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銀行保險機構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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